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搜索: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公司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信息中心 - 法律法规
贯彻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本市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贯彻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本市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沪建安质监[2006]第0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建设交通委的工作要求,以及近期印发的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下一阶段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提出要求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
    1、建立并落实审查监管制度措施。
    (1)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应依据网上证书编号及公示查询,及时掌握并严格审查进场分包单位及人员的持证状况,并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台帐;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2)监理单位要及时审核总分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配备及持证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整改不力应向受监安监站通报。
    (3)安监站要加强对工地总分包单位、人员持证状况、配备数量的监管,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予以处罚,并通报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和招投标管理部门。
    2、严厉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安监站应加强对工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相符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发现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及时上网登录;对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及时作好现场取证工作,立即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程序;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管辖范围及时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1、创建工作日常化。原市级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评定工作自《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25号)发文之日起已停止执行。原市级安全标准化工地通过结构、装饰阶段验收的,可作为新规定的优良等级确认。
施工企业应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和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新开工地可在报监时同时申报(申报表可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下载),其余工地应于2006年7月15日前补报。
    2、企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施工企业应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目标,按文件要求制订本企业的达标实施计划,明确程序和要求,建立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工地达标情况的日常检查和考核;企业应通过创建达标示范工地,正确引导本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3、受监安监站强化过程监督。(1)在监督告知书中增加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2)自开工之日起,严格把关,控制节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受监工地标化自评等级进行确认并登记;(3)要以点带面,创建示范工程,推动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实施;(4)参与市级文明工地评比的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评定必须达到“优良”等级;于单月20日前推荐上报总站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检查评比。
    4、总站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模拟考核以及示范企业、工地推荐工作。总站三季度将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模拟考核,年内对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及工地,推选为市级示范企业及工地,并从中推荐上报国家级示范企业及工地。各相关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推进工作情况将作为总站进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对危险源的监控力度
    1、建立重大危险源工地预申报和监控制度。施工单位应将工地重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的基本信息,报经安全监理核实后,于施工前报受监安监站;各安监站应在每月上旬将重大危险源工地的信息,上报总站,并确保安全监督到位。
    2、加强对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自控能力。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牵头组织,依据《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114-2005),对临时性建构筑物进行自查自纠,尤其在台汛季节,各工地应完善灾害性天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作业人员的临时避难场所。
    3、加大对低资质及业绩差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低资质企业承接的工程、无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企业承接的工程、安全业绩差的企业及工程,都将列为各级安监站重点监控的对象。
    4、重点监管事故企业(地区)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地区。对于事故多发或事故性质严重的企业,总站将组织相关区、县(专业)安监站,对其所属工地进行全数检查;对于事故多发区域、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推进成效不明显的区域,将列为总站抽巡查及各类大检查的重点。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管效能
    1、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督促施工现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工地的周、月、季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核签证;对工程安全,特别是重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实行监控,发挥现场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的积极作用。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机构应按文件规定,对存在重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的工地、发生事故的工地、有不良业绩企业的工地等,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并按规定进行监审。
    3、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应按规定对事故企业、有不良业绩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并对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通过安全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帮助企业尽快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返回]

 

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版权所有 
中心地址:上海市东体育路100弄1号802室 邮编:200081 备案号:沪ICP备09033334
电话:(021)65878380;65878580;65878680(207分机) 传真:(021)6587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