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搜索: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公司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信息中心 - 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129

各相关单位: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贯彻执行近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监理工作,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防范体系,遏止重大事故,特提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配合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1、证书审核

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审查总、分包单位资质的同时还应审核施工单位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3)专职安全员配置数量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总分包安全协议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现场总包单位依据网上证书编号及公示查询,及时掌握并严格审查进场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理备案。

2、检查处理

监理单位发现进入现场施工的企业未正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安全隐患严重且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二、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力度

1、督促申报

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本工程包含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内容、部位,拟施工时间进行统计汇总,经核验后向受监安监站备案。

2、方案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认真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核。审核应包括:

1)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施工单位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按规定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是否附有专家组最终确认签字的审查报告,是否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3、编制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重点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频率,同时要编制针对性的检查记录表。

4、督促外审认证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外审认证,并向安监站备案。

5、每日巡视

监理单位应每天不少于一次安全巡视,巡视检查突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作业情况,检查的重点应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落实专人监护;

2)作业人员是否按批准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

3)是否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抽查安全设施、特种设备与方案的相符性。

6、检查处理

监理单位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有安全隐患应立即签发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向安监站报告。

三、强化对大型机械设备的监管

1、安装控制

设备安装前,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下列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进行检查,并填写监理检查记录:

1)设备基础的方案审批及经验收;

2)设备IC卡和《上海市建设机械编号牌》的申领;

3)安装合同的签定及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4)安装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设备附着点进行隐蔽工程检查。

2、拆除控制

设备拆除前,要对施工单位的下列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进行检查,并填写监理检查记录。

1)拆卸合同的签定及拆除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2)拆除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3.验收记录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的安装、中间复查检测资料汇总表及建设工程监管设备拆卸备案登记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四、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核准

1、总监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本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理核准工作。

2、督促告知

总包单位在按规定向受监安监站进行申报和增报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监理单位。

3、核准考评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总包项目部的每周检查,总包单位的每月自评、竣工自评以及总包对各分包单位的考评,签署监理核准意见。

4、及时登录

监理单位或监理项目部应及时上网登录核准结果。

五、加强多发性事故的预控

1、方案审查

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预防多发性事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具有针对性。

2、审查落实

施工阶段,根据工程开展具体情况,监理单位应重点关注有多发性事故危险作业点的施工状态,审查施工方案、安全设施、安全交底、安全责任人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

监理单位应督促并参加施工单位定期开展的预防多发性事故专项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望各相关单位配合监理单位做好有关工作。各安全监督部门应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加强监督,有关行业协会可制订相应的细则,具体指导。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返回]

 

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版权所有 
中心地址:上海市东体育路100弄1号802室 邮编:200081 备案号:沪ICP备09033334
电话:(021)65878380;65878580;65878680(207分机) 传真:(021)6587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