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建研[2004]261号
委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建委: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㈠ 删除第十二条全部内容。
㈡ 删除第十六条中“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㈢ “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均修改为“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㈣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均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
㈠ 删除第七条中“情节严重的, 全讯网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工程业务量的处理,并在经营手册上予以记录”。
㈡ 删除第八条全部内容。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
删除第八条全部内容。
四、《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的暂行规定》
㈠ 删除第四条全部内容。
㈡ 将第五条中“上海建筑幕墙检测中心”修改为"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单位”。
㈢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均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五、《关于在本市住宅工程中暂停采用夯桩桩基的通知》
㈠ 删除第三条中“若有异常应按市建委37号文《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要求作相应处理”。
㈡ 删除第六条全部内容。
㈢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均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六、《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
㈠ 将第六条第七项中“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予以批复”修改为“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备案”。
㈡ 将第六条第八项中“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复后,”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备案后”。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