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搜索: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公司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信息中心 - 法律法规
关于监理单位留存建筑工程影像资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监理单位留存建筑工程影像资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4]第004号
各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落实《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管(2002)第064号文),有效追溯工程质量,现对监理单位留存建筑工程影像资料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必须留存影像资料的工作内容
1. 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状况(附件“应留存工程照片的具体工序和内容”,仅各监理项目部参考)。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和特点,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规定影像资料所反映的具体工序和影像资料的数量要求。
2. 影像资料应能切实反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的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状况。
3. 影像资料应能反映监理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等重点旁站内容,以及监理对涉及质量、安全检验见证情况。
4. 影像资料应全面反映工程异常情况及处理全过程。
二、监理影像资料拍摄质量要求
1. 影像资料必须图像清晰,其中数码照片每张不得低于500K字节。
2. 拍摄的角度、距离等应能保证影像资料反映所验收部位的质量状况。当拍摄梁柱节点钢筋设置和接桩焊接等空间部位时,应从多个角度拍摄记录。
三、监理影像资料的管理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对影像资料管理。
2. 影像资料应以单位工作作为归档单元,北京开发票按分部、分项工程分类整理。
3. 影像资料应有文字说明,具体包括编号,题名、内容简要描述、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者等内容。
4. 影像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归档。
各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于2004年3月1日起按照本文规定实施管理。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本通知内容列入日常监督工作。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应对各监理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监理单位留存其它类型建设工程影像资料时,可在保证有效追溯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应留存工程照片的具体工序和内容(略)
 
 
2004年1月7日
[返回]

 

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版权所有 
中心地址:上海市东体育路100弄1号802室 邮编:200081 备案号:沪ICP备09033334
电话:(021)65878380;65878580;65878680(207分机) 传真:(021)6587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