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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4)第027号
各区、县、专业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专业质量监督站应进一步加强对外省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凡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外省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业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无资质证书企业供应的混凝土预制构件。
二、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应强化对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结构性能检验),并根据监督检查和试验检验结果签发“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报告”)。
三、外省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组织生产,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质量合格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并按批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和“质量监督报告”,对供应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负责。
四、本市各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对使用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检查下列内容:
1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型号、规格和外观质量,广州办证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2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保证书(或出厂合格证);
3“质量监督报告”和试验检验(结构性能检验)报告。
五、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严禁弄虚作假使用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六、市构件质监分站应建立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质量情况。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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