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19号
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建筑节能的质量监管,落实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责任,经研究决定,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内容:
1. 工程概况。本项目建筑节能工程的基本情况。
2. 评估依据。本工程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即国家及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要求。
3. 质量评价。本工程在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对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出现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缺陷或事故,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可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⑴ 对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审核情况;
⑵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关键节点旁站、日常巡视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⑶ 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⑷ 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处理意见。
4. 核定结论。本建筑节能单位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是否基本齐全等。综合以上情况,核定该建筑节能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或不合格。
二、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形式:
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可以是监理机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一部分,北京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单列出。
三、执行时间:
自2006年10月1日起,凡本市新竣工的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