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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8”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文件
 
沪新光(2009)第012号
 

关于对“1.8”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项目监理机构:
我公司所监理轨道交通申嘉线11.8.1标枫桥路站~曹杨路站区间工地于2009年1月8日上午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依据公司《安全监理责任追究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议处理决定如下:
1、扣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徐利人民币300元,并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2、扣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随旺人民币200元,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特此决定
 
 
 
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09年 2月 2日
 
 
抄送:上海轨道交通申嘉线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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